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。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,确保教师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,特制定如下条例:
1、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排名以教学质量评价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。
2、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排名暂不计算外聘教师。
3、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排名以学年为单位。
4、对每学年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排名前十名的教师,年终在全院教职工大会上予以表彰并各奖励100元。
上一条: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教师完成工作量奖惩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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